中共det365在线平台纪律检查委员会纪检监察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处置办法(试行)

2024-03-25 18:09:05   作者:

为加强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管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中央纪委监委印发的《纪检监察机关问题线索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信访举报问题线索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由学院纪委(下设纪检监察处)受理的各级基层党组织(党总支/支部)、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涉嫌违反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线索材料。

第二条  案件线索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集中管理原则。在院纪委领导下,纪检监察处负责职责范围内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的收集、登记、办理、汇总、分析、上报等。

(二)双报告原则。院纪委在掌握基层党组织、党员干部、行政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时,应及时向院党委报告,并且依相关规定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三)保密原则。问题线索管理、办理等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对外泄露、扩散与问题线索有关的信息、资料。

第二章  问题线索来源及受理范围

第三条  问题线索来源

(一)上级纪委监委或其他纪检监察机关转办的问题线索;

(二)院党委批转的来信、来电、来访的问题线索;

(二)院纪委直接受理的问题线索;

(三)监督检查、审计报告、专项治理、媒体舆情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第四条  问题线索受理范围

(一)对基层党组织、党员干部违反党章,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违纪行为的举报;

(二)对基层党组织、党员干部、部门、行政监察对象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四风”问题及有关纪律、法规的举报;

(三)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其它问题线索;

(四)其它涉及党风廉政和党纪政纪问题的举报;

(五)按照工作职责或相关规定,应当由其它职能部门受理或进行处理的来信、来访、来电,转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六)对已经或者应当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投诉请求,不予受理。

第五条  问题线索受理要求

(一)接收来信,应及时拆封,保持信笺、信封、邮票、邮戳、地址的完整。要把信封、信笺一并存档保管。上级纪委转办信件,还应将转办函或交办函一并存档保管。

(二)来电接听,要询问清楚并如实记录举报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和举报内容,重要情况和情节要向举报人复述确认。如有必要,可要求举报人进一步提供书面材料和有关证据。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外的电话,可告知举报人向相关部门反映。

(三)来访接待时,现场应有纪检监察干部2人及以上,应要求举报人把问题讲清楚,重要情节要与来访人核实准确。接访记录应请举报人确认并签字。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可告知举报人向相关部门反映。

(四)其他举报。网上举报、电子邮件、传真等应及时下载打印,不得擅自做任何文字处理;图片、视频音频等整理成文字材料。

第三章  问题线索处置

第六条  问题线索办理流程

(一)上级纪委监委或其他纪检监察机关转交的问题线索,由院纪委进行研判,按照上级要求提出拟办处置意见,并送交相关领导审批。

(二)院内接受的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对照第四条(一)至(六)款所列问题线索受理范围,确定是否属于问题线索受理范围,属于问题线索的应送交相关领导审批。

(三)对不属于办理范围的信访举报,应告知信访人已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做好解释工作;或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并予以备案。

第七条  实名举报的受理与反馈

(一)承办部门在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对举报人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已经受理。

(二)实名举报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相关院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三)实名举报必须件件有反馈。对实名举报的调查和处理结果,按规定程序作出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

(四)实名举报人对调查处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人应认真听取举报人的不同意见并作详细记录。反馈时举报人又提出新的举报事项的,承办人应在补充调查核实后,再次向举报人反馈,时限另行计算。

(五)确因特殊情况难以给实名举报人当面反馈的,可采取寄送反馈材料,或以电话、传真等形式进行反馈,做好反馈记录。

第八条  问题线索分类处置办法

(一)问题线索处置分为四类方式,即谈话函询类、初步核实类、暂存待查类、予以了结类。

1.谈话函询类,是指对线索中反映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及时通过谈话函询方式进行处置,体现“抓早抓小”精神。

被函询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签名后交院纪委。

2.初步核实类,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违法违纪问题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拟进行核查的线索。

确定为初步核实类,应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在初核期限内,将初核结果报请院党委研究下一步处置意见。

3.暂存待查类,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客观原因尚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暂时存放备查的线索。

确定为暂存待查类的,院纪委应适时进行研究,根据掌握的最新情况研究处置方案。

4.予以了结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无可能开展核查条件的线索。

经研究确定为予以了结类的,应登记并予以销号。

(二)拟立案类,是指经过初步核实,发现和掌握了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确有违纪事实,需要立案调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问题线索。立案审查必须报院党委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后才能实施。

(三)院纪委对问题线索进行汇总、统计,并且向院党委汇报相关情况。

第四章  立卷归档与统计分析

第九条  应明确专人保管问题线索资料,线索处置全过程的材料案结卷成、事毕归档。

不属于归档范围的其他信访举报材料,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处理。

第十条  立卷归档时应做到材料齐全、完整,标题简明、确切,排列合理、合规,装订整齐、规范:

(一)上级纪委监委转交的信访举报件,应包括转办函、信访举报原件及附件、查处情况或办结报告、有关证明材料等。

(二)院纪委直接受理的信访举报件,应包括信访举报原件及附件、领导批示、谈话记录、情况说明、调查证明材料、核实情况报告、处置结果文件等相关资料。

第五章  保密与回避要求

第十一条  受理信访举报,必须严格保密。

(一)接受当面举报,应由专职纪检监察干部接待,专人记录,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二)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不得透露给被举报党组织、部门以及被举报人;

(三)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

(四)举报材料,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得向有关人员出示;因调查工作需要出示的,必须经院纪委主要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举报人身份信息的相关内容;

(五)核实情况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的情况下进行;

(六)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严禁将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转给被举报党组织、部门或被举报人。

第十三条  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举报人、被举报人存在近亲属关系或其他直接关联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被举报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三)可能影响举报问题线索公正处理的。

承办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信访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回避决定由院纪委主要领导审批。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在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移送、办理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一)发现信访举报问题线索不按程序实施,处置流程违反规定的;

(二)私自扣压、隐瞒、遗漏、修改或擅自处理问题线索的;

(三)擅自向外泄露案件线索或相关资料的;

(四)未经相关领导批准,向其他部门或个人提供问题线索材料的;

(五)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有关政策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