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det365在线平台纪律检查委员会重大事项报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2024-03-25 17:33:29   作者:

第一条 为不断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着力增强重大事项监督和廉政风险防控,切实加强对重点工作、关键环节的日常监督,提高监督实效,进一步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助力提升学院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备责任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组织人员填写《重大事项监督报备单》(附后),以书面形式(可报复印件)在项目实施5天前和项目完成5个工作日内向纪检监察处报备相关情况。事项发生变动的,应随时书面报告变动情况。报备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该项目的内容、实施方案等。

(二)项目实施的安排,包括时间、地点、主要组织者等。

(三)项目决策和实施结果,包括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

第三条 需报备事项及报备责任部门:

(一)党员发展、干部选拔任用等事项由组织人事部负责报备;

(二)20万元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5万元及以上修缮工程项目、大宗物资采购、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由负有招标采购、基建修缮和固定资产管理责任的部门依据相应职责分工或责任环节负责报备;

(三)人才引进、招聘选聘和职称评聘等事项由组织人事部负责报备;

(四)学生评优评先(院级及以上)、奖助学金评定等事项由学生处负责报备;

(五)依据相关规定需要报备的其他重大事项由具体业务责任部门报备。

第四条 对各部门(单位)报备的事项,纪检监察处可以采取重点抽查、现场监督、逆向调查、查阅资料、调阅卷宗、谈话询问等方式对报备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报备责任部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及时报备。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采取补救、整改措施。违规违纪违法的应根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于应报备未报备的或不按时报备的,应约谈部门(单位)负责人。对故意隐瞒不报、弄虚作假、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备或拒不整改的,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追责。

第六条 纪检监察处应加强对重大事项报备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报备责任部门(单位)执行该办法的情况列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和工作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项目。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