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t365在线平台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2023-11-09 16:09:01   作者: 来源:本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颁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文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以及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教2019〕52号)《财政部 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为学校全日制普通高职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任组长,学生处(团委)、教务处、各系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评选和组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六条 各系由一把手牵头、由分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负责人、辅导员组成系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系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资助标准分为3档,1档为每人每年2200元,资助对象为一般困难学生;2 档为每人每年3300元,资助对象为困难学生;3 档为每人每年4400元,资助对象为特别困难学生。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

6.家庭经济确系困难,本人生活俭朴。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名额分配。按照上级部门下达的当年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由学生处提出各系申请名额的建议分配方案,报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各系国家助学金申请名额。

第十条 个人申请。凡符合第八条的规定,并且家庭经济确实困难者可以通过辅导员向所在班、系提出书面申请,但有违纪处分未解除的不得申请。

第十一条 各系评选。各系根据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分配给各系的名额,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名单,各系可根据本系贫困学生的情况综合使用指标,不搞一刀切,切实把贫困学生纳入资助范围,充分把党和国家对贫困生的温暖真正送到每位贫困生手中。评定完毕后报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审核。

第十二条 学院评审。由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并确定获得国家助学金推荐名单。

第十三条 学院公示。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将确定的获得国家助学金推荐名单报党委会研究批准后,在全院进行公示,接受广泛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 5 天。

第十四条 学院上报。学院根据公示后的结果,确定获得国家助学金最终推荐名单。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河北省教育厅及有关领导部门。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10个月发放,学院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学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六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助学金发放。于每年11月15日前,本院将把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落实情况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备案。

第六章

第十七条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坚持评选条件,切实把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八条 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十九条 要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监督、指导他们合理使用国家助学金,全面了解和掌握受资助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一旦发现受助学生在申请助学金时弄虚作假,将追回所发助学金并对该生给予严肃处理;如发现学生在接受助学金后请客吃饭、铺张浪费,除追回所发助学金外,学院也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未尽事宜以当年上级文件依据为准,解释权规学生处。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