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以及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教财〔2019〕52号)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学校全日制普通高职在校生中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不能同时享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任组长,学生处(团委)、教务处、各系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和组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六条 各系由一把手牵头,由分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负责人、辅导员组成系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系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七条 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按省财政当年下发额度执行。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5.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
6.家庭经济困难,本人生活俭朴。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申请名额分配。按照上级部门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由学生处提出各系申请名额的建议分配方案,报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各系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名额。
第十条 个人申请。符合第八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并具体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可向本系提出书面申请,但受到学院违纪处分未解除的不得申请。
1.各学科考试(考查)成绩优良,单科成绩没有不及格现象(学生成绩由其所在系提供,成绩有异议时,教务处复核);
2.必须是学院该学年度奖学金获得者;
3.必须是学院表彰的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
4.获得学院及其上属各级主管部门表彰奖励;为学院赢得社会美誉;在各类比赛评比活动中赢得名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各系评选。各系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名额,依据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的名单,报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学院评审。由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并确定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
第十三条 学院公示。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将确定的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报党委会研究批准后,在全院进行公示,接受广泛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 5 天。
第十四条 学院上报。学院根据公示后的结果,确定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最终推荐名单。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河北省教育厅。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五条 学院将及时把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要高度重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坚持评选条件,切实把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给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八条 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十九条 要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监督、指导他们合理使用国家励志奖学金,全面了解和掌握获奖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
第二十条 未尽事宜以当年上级文件依据为准,解释权规学生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