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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t365在线平台章程

2018-05-29 08:56:02   作者: 来源:本站

det365在线平台是在河北省团校基础上建立的。河北省团校始建于1950年9月,校址在当时的省会保定,“文革”期间停办,1983年7月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在石家庄恢复重建。1987年1月,经国家教委批准,在河北省团校基础上成立det365在线平台,纳入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序列。1999年,经教育部批准,学院开始招收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学生,形成了以高等职业教育为主,成人教育、团干部培训、岗位(职业)培训并举的办学格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治校、自主管理、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章程是学院依法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的根本制度。

第三条 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具备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院名称为“det365在线平台”,简称“河北青干院”,英文名称为Hebei Youth Cadres Administrative College,网址为

第五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det365在线平台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六条 学院注册地址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槐中路417号

第七条 学院坚持以党的基本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秉承“服务社会、服务青年、服务共青团事业”的宗旨,坚持“以德立校、依法治校、质量强校、特色兴校”的办学理念,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事业。

第八条 学院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教学为中心,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逐步将学院建成“以社会管理服务类专业人才培养为主体,以岗位(职业)培训和团干部培训为两翼”的省内知名高等院校。

第九条 学院坚持开放性办学原则,积极开展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之间的教育、教学技术、文化等方面的交流,坚持走产学研结合、校企合作的发展道路,在互惠共赢基础上,建立校企合作的有效运行机制,不断拓展办学领域。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十条 学院为公办成人高等专科学校,由共青团河北省委主管,接受河北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 学院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对学院的办学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和规范;任命学院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考核和评估学院办学水平与办学质量;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为学院提供的教育资源配置;核准学院章程,审查批准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对学院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纠正或处罚等。

第十二条 学院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障学院办学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为学院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院的办学条件,支持学院的改革与发展。

第十三条 学院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计划,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二)依据教育部、教育厅相关政策要求,根据培养目标和教学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等教学文件,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根据学院实际,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行业企业、政府机关、社会团体、高等院校之间的多方面、多形式的交流与合作;

(五)根据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教育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和工资分配;

(六)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院资产;

(七)依法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学院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以培育合格人才为中心,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发展和壮大学院实力,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保持较高的整体教育质量和综合办学水平;

(三)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校园良好秩序,维护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学费;

(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学院教育教学质量及办学水平的监督和评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 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遵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院党委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院教职员工推进学院科学发展;

(二)审定学院发展战略和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以及办学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三)依法依规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加强学院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院安全稳定,构建和谐校园;

(六)领导学院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领导学院的统一战线工作。

(八)做好法律和党内法规、相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议是党委决策的主要形式。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学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决定。

党委会遵循以下议事规则:

(一)研究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领导部门的有关指示、工作部署;

(二)研究决定学院的办学方向、办学指导思想,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规划、专业建设规划和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规章制度;

(三)研究决定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纪律检查和精神文明建设等重要问题;

(四)研究决定学院机构设置、编制的调整变动。研究决定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交流、免职、奖惩和教育、管理、考核、监督等有关问题。研究决定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后备干部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问题;

(五)研究决定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半年工作安排、年度经费预决算及重大财务开支;

(六)研究决定学院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后勤管理、基本建设、国内外交流合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决定学院专业的设置与调整、人才培养模式的重大改革方案;

(八)研究决定学院招生计划、毕业生分配原则;

(九)研究决定学院年度人事调配原则及计划、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和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人员的引进调配、教职工奖惩的原则及方法;

(十)研究决定学院职称评定、工资调整、住房分配、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原则和政策;

(十一)研究学院涉及国家安全、保卫、保密工作的有关问题,讨论决定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维护学院稳定的基本原则和工作方案;

(十二)研究决定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和党代会、教代会、团代会、学代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三)讨论决定院长办公会议提请党委会议审议的重大问题和学院有关部门、单位请示的事关全局的重要问题;

(十四)研究决定其他需要提交党委讨论决策的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定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主持院长办公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对教师进行教学管理、对其他工作人员进行行政管理、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四)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六)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七)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八)其他需要由院长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研究和决定日常行政工作的会议,是学院行政工作的领导机构。由院长、副院长、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组成,办公室主任列席,实行集体讨论、院长决定的工作机制。主要议决以下事项:

(一)研究讨论上级领导部门的有关指示、工作部署,贯彻执行院党委决议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二)贯彻执行院党委关于学院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决定的实施意见和重要措施;

(三)研究学院行政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学期工作安排、院长工作报告;

(四)审议通过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规划,检查评估教学质量、评审科研成果、专业建设成果等,确定专业带头人事宜;

(五)执行年度财务预算,落实大额资金使用和基本建设项目,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完善行政管理系统,健全教学、科研、行政与学生管理、学籍管理等规章制度;

(七)决定学院召开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学生工作等业务性工作会议,协调部署全院性的行政工作;

(八)其他需要院长办公会解决的行政问题。

第二十一条 学院根据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和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学院授权或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指导、研究、咨询、监督和审议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学院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设和改革方案;

(二)审议学院的专业设置、课程建设、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规划并指导开展工作;

(三)监督、指导全院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教学运行情况,对加强全院教风、学风建设,完善教学管理体制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提出建议;

(四)收集国内外教学改革信息、资料,研究国内外教学思想、教学动态,反映院内外教学情况和意见;

(五)接受学院委托,开展专题调研工作;

(六)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实现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代表大会在院党委领导下,按其章程开展活动,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二十五条 学院依法建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其在院党委的领导下,依据各自章程履行职责、开展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院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党政群工作机构,根据专业建设和教学管理的需要设置系(部)等教学科研机构和教辅机构。学院可视需要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内设机构,并可根据需要调整其职能,各内设机构根据学院授权,履行相应的服务和管理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院实行院、系(部)二级管理,系(部)是学院教学科研、学生管理单位,在院党委、院行政的领导下自主开展教学、科研及学生管理活动,对本部门的工作全面负责,系(部)的基本职能包括:

(一)全面负责本系(部)教学、科研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负责制定本系(部)建设发展规划,提出本系(部)的专业设置及教学改革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制定和组织开展本系(部)的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基地建设;

(三)按照学院章程和学院管理制度制定本系(部)管理制度;

(四)组织、检查、考核、评价本系(部)教学工作,完成学院下达的各类教学任务;

(五)负责本系学生管理,对本系学生的奖助学、奖惩提出具体意见;

(六)负责本系(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

(七)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自主支配使用学院划拨的经费;

(八)根据权限,管理和使用由学院提供的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和设施,管理本系(部)的资产;

(九)在学院有关规定范围内,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合作、社会服务等活动;

(十)调整专业教学团队(教研室)构成,组织开展专业教学团队(教研室)活动;

(十一)行使学院赋予的其它权利和职能。

 

第四章  办学活动

第二十八条 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是高等院校的基本职能,人才培养是学院的根本任务。学院通过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二十九条 学院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把立德树人作为人才培养的首要任务。学院的其他工作服务和服从于育人中心工作。

第三十条 教学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和实践活动,大力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和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统一的教育质量监控体系,保证教育质量不断提高。

第三十一条 学院根据政策规定、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调整办学层次、结构和规模,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颁发学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院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按照市场需求变化,主动适应区域、行业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有针对性地调整和设置专业,加快专业改革与建设,建立和完善适应人才市场需要且结构合理的专业体系。

第三十三条 校园文化建设是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和载体。学院通过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文化传播实践和文化育人工作。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四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教辅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五条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较好知识结构,善于教书育人和富有创新精神的获得教师资格的人担任。教辅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三十六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的人事管理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按专业技术岗位进行聘用;管理人员按照管理岗位进行聘用;工勤人员按工勤技能岗位进行聘用。

第三十七条 学院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定期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实行竞聘上岗,建立健全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实绩为重点内容的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人员岗位、奖励、收入分配以及解除、续订聘用合同的基本依据。

第三十八条 学院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聘约规定的权利;

(九)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学院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四)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五)聘约规定的义务;

(六)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学院对履行义务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员工给予奖励。学院对不履行义务的教职员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院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工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院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建立健全各类进修、培训制度,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进行学术交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章  学  生

第四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四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按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学院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体娱乐活动;

(三)申请学院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履行助学贷款的相关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院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四十七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学院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通过贷、助、补、减等方式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九条 学院实行学生学期综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学生评先评优和进行奖励的依据。

第五十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一条 学院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在学院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受教育者,依法依规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资产、经费和后勤

第五十三条 学院实行差额拨款的财政体制,由省财政根据学院规模纳入年度预算,直接划拨学院;学院根据国家制定的收费标准、办法收取学生学费等费用,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上缴财政专户。

第五十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构建财务风险控制机制,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五条 学院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建设工程、无形资产等学院资产的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学院资产安全、完整。

第五十六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八章  社会服务与外部关系

第五十七条 学院依法实行院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承担社会责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五十八条 学院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加强与社会特别是各地共青团组织的联系与合作,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服务社会,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九条 学院加强与所在地方和社区的沟通与合作,争取地方和社区对学院办学的支持,为所在地方和社区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六十条 学院坚持开放办学,积极开展与其他院校、科研机构、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的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一条 学院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为校友的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条件,多方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院建设与发展。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二条 学院的校训为“勤奋、严谨、求实、创新”。

第六十三条 学院的校徽主体图案为红绿两色,绿色象征青年,红色图案代表火炬,中间QG为“青干”的拼音开头,下方HEBEI代表河北。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职员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审议,最终由院党委会审定后,报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省教育厅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