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t365在线平台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2018-05-23 10:50:01   作者: 来源:本站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det365在线平台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旨在提高我院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促使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第三条 学院各部门要发挥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努力提高公文处理水平。行文要少而精,注重效用。
     第四条 公文处理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
     第五条 办公室是学院党政和业务系统的秘书职能部门,负责指导全院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公文由办公室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
     二、公文种类
     第六条 适用于我院工作的公文种类主要包括:
     (一)决定
    适用于对学院重要事项或重大活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撤销系、室、处、部、馆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通告
    适用于在学院范围内公布应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三)通知
    适用于批转各系、室、处、部、馆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各系、室、处、部、馆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与调配人员。
     (四)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五)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六)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或领导请求指示、批准。
     (七)批复
    适用于答复有关单位或部门的请示事项。
     (八)意见
    适用 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九)函
    适用于我院同不相隶属部门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三、公文格式
     第七条 公文由发文机关、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时间、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时间等部分组成。
     (一)发文机关应当写全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应当排列在前。
     (二)秘密公文应当分别标明“绝秘”、“机密”、“秘密”,“绝秘”、“机密”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三)紧急文件应当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四)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号。
     (五)上报的公文,应当在首页注明签发人姓名。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主要内容,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并准确标明公文种类。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八)除会议纪要外,上报的和院内下发的公文都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非法规性文件,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发文机关都应加盖印章。
     (九)成文时间,以院领导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领导的签发日期为准。
     (十)正式文件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第八条 公文用纸一般为16开型。左侧装订。张贴用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公文草拟原则上应当打印;如手写应当使用300字稿纸,钢笔誊写,字迹清晰。
     四、校内公文的行文程序及规则
     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有关职能部门草拟,或由职能部门会同办公室草拟。
     第十条 公文的草拟稿由办公室审核登记并报送有关院领导或提交有关会议讨论,由主管院领导签署意见,由书记或院长签发。
     第十一条 已经签发的公文即具有实际效力,不能随意更改。
     第十二条 请示、报告应逐级上报,由办公室汇总登记后分送有关领导。请示、报告院领导批阅后交办公室登记、传达、催办、归档。以公文形式直接向院领导请示和报告的非紧急事项,不予处理,也不签复。
     第十三条 学院各职能部门向学院内有关单位下发的重要文件应当同时抄送办公室。
     第十四条 “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五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精炼,书写工整,标点准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人名、地名、术语、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日期应当写具体的年、月、日。
     (四)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五)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六)用词用字准确、规范。文内使用简称,一般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第十六条 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
     第十七条 草拟、修改和签批公文,用笔用墨必须符合存档要求。不得在文稿装订线外书写。
     五、来文的办理程序
     对上级党政公文,须按签收、拆封、登记、拟办、呈批、传阅、承办、催办、翻印复制、立卷归档、清册销毁等程序办理收发。
    第十八条 公文的签收、拆封和登记。凡发送我院的党政文件,刊物、简报、资料等均由办公室文书人员办理。在签收时要认真核对封签及包装、清点件数,无误后再签收。拆封时防止损坏文件,拆封后要清点,核对文件数,并按来文单位分别登记,以便查阅。
    第十九条 公文的拟办和呈批。对需要办理的公文,由文书及时填写《收文传阅单》,根据来文要求及时送院办主任批示,紧急公文应提出办理时限。对需要反馈承办结果的公文,要提出反馈要求。
     第二十条 公文的传阅程序和办法。送院领导传阅的文件,按规定的范围送阅,未经领导批示,不得随意扩大传阅范围。公文由院办文书直接传递,领导之间、领导与部门及部门之间都不得横传,以免丢失和失控。具体的传阅办法:
     (一)循序渐进传阅。即按领导或单位排列顺序从上到下传阅,批阅文件一律使用黑蓝色或碳素墨水签写全名。
     (二)业务分管路线传阅。将文件送分管业务领导批示后,交业务单位办理;从业务单位返回后,再报领导批准或签发。
     (三)一步到位传阅。即将公文分批到业务单位,由业务单位直接处理答复,或提出处理意见,拟好答复文稿,报领导签发。
     (四)秘密公文的传阅,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十一条 公文的催办与注销。对公文批阅和承办的领导及部门应当抓紧批阅办理,避免延误、推诿或压文,以免影响工作。院办文书人员负责催办和查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点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公文办完后要及时交回注销。
    第二十二条 公文的翻印和复制。需复印上级来文要经院办主管领导批准,翻印复制的文件份数要在收文本上注明。复制密级文件,除绝密文件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须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才可复印,并需注明复印机关、时间、份数和印发范围。复制的文件同正式文件一样保管。密码电报不得翻印复制。
    六、公文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二十三条 公文办完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学院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草拟稿、领导签发稿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
     第二十四条 公文归档,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分类整理和利用。
     第二十五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主办单位立卷,其他单位保存复制件。
     第二十六条 公文复制件作为正式文件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明章,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 案卷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定期向综合档案室移交,各单位和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二十八条 没有归档和存查的公文,经过鉴定和主管院长领导批准,可以定期销毁。
    七、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其他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二OO四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