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的贯彻建设和谐校园的指导思想,激励广大学生奋发向上,勤奋学习,扩大学生获得奖学金的几率并提高受奖金额体现学院对学生的关心、爱护,及以学生为本的办学宗旨,在原有奖学金发放办法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读的2010年以后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职)大专学生。
第二条 奖学金的评定比例和奖金数额:一等奖学金占学生总数的8%,每人每学年1000元;二等奖学金占学生总数的12%,每人每学年600元。获奖学金的人数总比例不得突破20%。
第三条 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在每学年初进行,评定上学年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毕业班学生最后一学年不评定奖学金。
第四条 获得奖学金的同学,学校同时发给荣誉证书,并填写学生专业奖学金登记表,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条 奖学金评选基本条件:
1、思想品德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时事政治,积极参加政治学习,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
2、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好学,成绩优良;
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体育及其他社会实践活动;
4、爱护国家财产和公共财物,关心集体,乐于助人;
5、讲文明、讲公德、讲礼貌,团结同学,尊敬师长。
第六条 根据我院学生立功受奖规定,学院表彰奖励情况可作为评定奖学金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1、期中或期末考试、考查课作弊的;
2、学期内有一门考试或考察课不及格的;
3、违纪处分未解除的;
4、违犯校规校纪造成不良影响的;
5、未经学院允许,不交或缓交学费的。
第八条 奖学金由辅导员根据学生平时各方面的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结果,经系审核签署意见后交教务处和学生处共同审核,报院长审批。
第九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由学校统一发放,按应获奖学金的学生比例一次发清。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学生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施行。